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8 14:53:03 浏览次数: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扶持企业发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简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部分指标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程序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程序一致。
二、申请延续材料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要求准备,其中对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要求的指标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执行;对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更改为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和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因特殊原因未办资质延续,资质已过有效期或临近有效期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可放宽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延续期间资质证书仍然有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版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8日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中建开元 行政部 常文杰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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