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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9 17:52:52 浏览次数: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设〔2018〕84号

市建委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为落实国家放管服决策部署,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现对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企业标准,放开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行政备案。

    二、采用工程建设规范之外且无相应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标准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工程项目,该创新性技术措施需进行合规性判定。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采用合规性判定的主体责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对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进行论证判定,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合规性判定推广应用。判定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机构。

    三、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到期不再进行续期。

    特此通知。

 

 

2018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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