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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2 17:41:52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城建局、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对上述企业资质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为保证企业资质资格申报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省厅继续受理上述企业资质资格申报材料,并核实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对申报材料齐全且与原件一致的,当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申报上述资质资格的企业,持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的持电子化数据文件)和对应原件至省厅建筑业监管处申报,不再经各市主管部门审核。

三、待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按修订后规定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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