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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1 17:29:17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办〔2017〕5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7〕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5号)文件中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公共建筑应以设计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或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三、为严格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做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确保工程投资不超投资限额,我省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一家承揽,不得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揽。

四、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率超过50%)、钢结构住宅、木结构公共建筑,在试点示范推广发展阶段(2017年-2020年),建设单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六、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在全面公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七、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保函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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