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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12:21:35 浏览次数: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7〕293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要求,切实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升级发展,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建筑工程(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 2008 年1月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历史业绩。
 
二、补录业绩流程
 
1.业绩补录由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录入。业绩录入操作方法及步骤: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http://jzsc.qhcin.gov.cn/)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历史业绩补录管理”→点击“新增历史业绩”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业绩补录申请上报。具体操作可参照“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帮助说明”。
 
2.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审核确认。
 
3.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录业绩,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业绩补录、确认工作于   2017年   12月   31日   前完成。
 
三、相关事项要求
 
1.业绩补录仅限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类,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业绩补录工作,待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2.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务必严格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务必仔细核对业绩各项重要指标信息。企业在选择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务必认真核对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不得随意选择。业绩一旦审核通过进入平台系统,将不得修改、删除。
 
3.企业对所补录的业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升级,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4.各相关建筑业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历史业绩的补录、审核工作。
 
5.业绩补录确认工作,由项目所地所在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应提交相应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确保   2017年   12月   31日前   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业绩录入、确认工作。对未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
 
(二)严格把关。各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及时、认真对企业录入的业绩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保证确认业绩的真实有效。同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对业绩补录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确认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收费进行业绩确认。对工作中责任心不足、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等行为,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业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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