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录入审核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 12:32:26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录入审核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录入审核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工程业绩录入主体为申报业绩的建筑业企业。企业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将房建施工企业5年内、市政施工企业10年内的有效业绩录入系统,作为资质动态核查和升级的依据。
2.有效业绩的认定为基本建设程序完备合法的工程业绩。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图审查备案、中标通知书(自主发包备案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文件为准;专项分包工程有效业绩执行要件审核,除核验以上要件外,还需对专项分包工程分包合同、验收表进行录入。
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股)要对本辖区的工程项目数据库录入的工程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平台的业绩必须和中标通知书(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相一致。在审核补录过程中,核对人、审核人、录入人要分别签字确认。坚持“谁核对、谁负责”的原则,五市工程业绩审核负责人为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县(区)负责人为分管副局长。
4.对区内企业在外省市获得的工程业绩,由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函询,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审核并提出意见。
5.对于专业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将有效业绩录入本行业系统平台,并附具体业绩指标,满足资质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条件。凡各行业系统平台未录入的业绩和业绩指标不明确具体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采用。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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