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12:00:22 浏览次数:
鲁建行函〔2017〕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为做好此次业绩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一)核查范围 2016年11月1日前,建筑业企业(含外省企业及央企)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在我省辖区内的代表工程业绩。 核查工作按照申报业绩属地化原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业绩的核查工作,业绩明细表随文下发。
(二)核查内容 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开竣工时间、造价、面积、跨度、层数等主要技术指标是否属实。
二、核查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此次业绩核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成立专门核查组(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
(二)核查组必须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明细表》的每项业绩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做到每个项目必查,每项指标必核。
(三)核查组应如实记录核查结果,留存能反映工程特征的照片,分管领导、核查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见附件)的内容签字确认。
(四)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核查。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核查报告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报告应包括核查的组织、实施以及核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建筑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报建筑行业发展处,市政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报城市建设处。
行业发展处联系人:李明霞;电话:0531-87086920;电子邮箱:shyfzc@126.com。
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高光洋;电话:0531-87080819;电子邮箱:shizhengsd@163.com。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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