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18:07:09 浏览次数:
市建委关于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筑函〔2016〕252号
各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住建部要求,我委进一步简化工程监理丙、乙级资质的申报材料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丙、乙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工程监理丙、乙级资质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市建委将依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申报单位注册人员情况。
三、市建委将对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为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住建部要求,我委进一步简化工程监理丙、乙级资质的申报材料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丙、乙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工程监理丙、乙级资质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市建委将依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申报单位注册人员情况。
三、市建委将对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为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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