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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12:39:17 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指标简化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可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将企业5年内的有效业绩录入系统,作为资质动态核查和升级的依据(资质标准有其他时限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身份锁默认密码为111111,登录地址: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www.nxjscx.com.cn)—>网上办事大厅—>宁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二、有效业绩的认定为基本建设程序完备合法的工程业绩,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中标通知书(自主发包备案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为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项目核对和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工作,凡录入平台的业绩必须和属地的中标通知书(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相一致。在审核补录过程中,要坚持“谁核对、谁负责”,核对人、审核人、录入人要分别签字确认。

四、对本省企业在外省市获得的工程业绩,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函询,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在自治区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时,未进入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六、各级行政审批机构对业绩提出质疑的,可联合相关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核实,对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

七、考虑到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在我区审批范围内的申报企业一定的过渡期,即从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期间,企业可依据实际继续按旧标准申报资质升级,2017年4月1日后,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李飞 0951-6085236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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